各有關單位:
為了切實保障普通高等院校學生的基本醫療📒,現將本市普通高等院校學生醫療保障的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關於適用對象
本市各類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以下簡稱“院校”)中接受普通高等學歷教育的全日製本科學生🧑🏻🤝🧑🏻🦉、高職高專學生以及非在職研究生(以下統稱“大學生”)。
二、關於資金籌措
大學生實行個人繳費。個人繳費標準按照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以下簡稱“居民醫保”)中小學生標準執行,並隨居民醫保中小學生標準同步調整。
大學生住院醫療納入居民醫保,其政府補助核撥至居民醫保基金統籌使用🙅🏿♀️。具體補助標準由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市醫療保險辦公室)👵🏻、市財政局等有關部門商定,報市政府批準後公布執行。
大學生普通門急診繼續實行“財政定額撥款、學校管理、專款專用、超支分擔”的方式🏃♀️➡️。具體按照《上海市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等四部門關於完善本市普通高等院校學生醫療保障製度實施意見的通知》(滬府辦〔2015〕101號)執行。
三、關於保障待遇
(一)住院醫療待遇(包括急診觀察室留院觀察𓀁,下同)。大學生住院醫療待遇與居民醫保中小學生待遇接軌,並隨居民醫保中小學生待遇同步調整。具體為🦿:大學生每次住院發生的醫療費用設起付標準(一級醫療機構50元🏬🤴🏼、二級醫療機構100元🤓、三級醫療機構300元),超過起付標準以上的部分,在一級醫療機構住院的支付80%🙌🏿,個人自負20%👨🏽💼;在二級醫療機構住院的支付75%,個人自負25%🖖🏿💁🏽♂️;在三級醫療機構住院的支付60%,個人自負40%💆。
(二)普通門急診醫療待遇
1.大學生校內門診發生的醫療費用🤏🏽,由各院校按不低於90%支付,其余部分由個人自負。
2.校外門急診發生的醫療費用,按照居民醫保中小學生門急診待遇支付,並隨居民醫保中小學生待遇同步調整🕵🏿♀️。具體為:門急診醫療費用設置起付線300元,年累計超過起付線以上的部分,在一級醫療機構就醫的,由院校支付70%,個人自負30%;在二級醫療機構就醫的,由院校支付60%,個人自負40%;在三級醫療機構就醫的🛡,由院校支付50%,個人自負50%⛩。
四🚴🏻♀️💆🏿♂️、關於貧困家庭大學生幫扶補助
(一)本市低保家庭大學生的個人繳費及門急診起付線享受政府補助🗺,具體辦法按照民政部門的有關規定執行。
(二)本市重殘大學生參保的個人繳費及門急診、住院起付線享受政府補助,具體辦法按照《關於本市重殘人員參加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幫扶補助的通知》(滬殘聯〔2015〕158號)的有關規定執行🔲。
(三)各院校家庭經濟困難學生的個人繳費及門急診🍲👨🎨、住院起付線補助🛌,可由各院校幫助解決。
(四)各院校要繼續做好大學生醫療幫困工作,對個人自負醫療費(包括治療大病重病所需非醫保支付範圍內的醫療費)有困難的學生給予幫助。
五、關於就醫和結算
(一)大學生在本市住院實行定點醫療(急診住院除外),定點醫院由各院校在本市基本醫療保險定點醫療機構範圍內合理確定。大學生憑醫療保險經辦機構印製的住院結算憑證就醫👚,發生的符合醫保規定的住院醫療費用🟦,由定點醫療機構記賬後🪳,向所在區醫療保險經辦機構申報結算。
(二)大學生在外省市發生急診住院,或因病等休學期間需要在外省市住院醫療時👨🏿🎨,應到所在地的醫療保險定點醫療機構就醫🪤。發生的醫療費用由其本人墊付後,在出院或治療後6個月內,由院校統一到本市醫療保險經辦機構申請報銷🤹🏽♂️。
(三)大學生在本市普通門診實行院校醫務部門就診和轉診醫療。大學生經院校轉診在本市醫保定點醫療機構發生的門診醫療費用😄、在本市或外省市因急診發生的醫療費用,以及因病等休學期間在外省市發生的普通門急診醫療費用😱🧝🏽,由其本人墊付後🤍,回院校按規定報銷👨🚒。
六🧛🏿、關於監督管理
醫保部門要切實做好大學生醫療費用的監督管理工作,加大檢查力度,確保居民醫保基金以及大學生普通門急診補助資金合理使用🅰️。
七、其他
(一)大學生醫療保障的用藥範圍、診療項目和服務設施等的管理👨🏽🔧,按照本市居民醫保有關規定執行,其他管理問題繼續按照原規定執行🎦。
(二)各院校要繼續做好本院校大學生就醫管理及普通門急診醫療費用報銷等工作👈🏼,並協助做好本院校大學生住院就醫管理的相關工作,確保大學生的基本醫療得到保障🧑🦼➡️。
(三)繼續推進本市大學生補充醫療保險,進一步提高醫療保障水平。
(四)本通知自發文之日起施行,有效期為5年👨🏿🏫。本市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上海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上海市醫療保險辦公室
上海市教育委員會
上海市財政局
上海市民政局
上海市殘疾人聯合會
2016年8月29日